基本釋義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:“黨員犯罪情節輕微,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,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”
黨組織對犯罪情節輕微黨員的紀律處分
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,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,可以免予刑事處罰;具有法定情節,如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犯罪較輕的,可以免除處罰。與刑法規定相銜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,對于犯罪情節輕微,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,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,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有罪并免予刑事處罰。
對于有上述情況的黨員,黨組織應當根據情節輕重,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